
以下数据仅供参考,具体交易过程中以征收单位规定为准。 (1)住宅用房:(说明:住宅用房分为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。非普通住房:是指产权面积>144M2,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.0以上,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.44倍。其他即为普通住房。),二手房交易过程主要是营业税和个税,下面就这两种税说明:
(2)非住宅用房: 一般指办公、商铺等产权为40年的商业用房,无论满不满5年都按照差额的5%征收营业税,差额再减去合理费用的20%征收个人所得税。 说明:差额:指本次卖房价格减去上次购房价格。房屋是否满5年:按照您的购房发票日期或者缴纳契税的发票日期居前者算起。 详细说明: 一、契税(财政局征收) 从2008年11月1日起,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,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%,非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下调至2%(按照原规定:普通住宅契税2%征收,非普通住宅按4%征收);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;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(按照原规定,未满3年的非普通住宅,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1%,满3年的非普通住宅,征收0.5%)。 二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(地税局征收,还有一些基于营业税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小税种,金额很小不再列出。) 1.营业税:个人将购买不足5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,全额征收营业税(税率5%),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(含5 年)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,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(税率5%),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(含5 年)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,免征营业税。 2.个人所得税: (1)对购买普通住宅不足5年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金额征收个人所得税(税率1%)或差价的20%,满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。(具体参考以下第(3)条) (2)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5年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金额征收个人所得税(税率1%),满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。 (3)如果是购买并居住满5年的家庭唯一住房转让,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。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,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,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,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。具体办法如下: ①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,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,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。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,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“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”,并纳入专户存储。 ②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,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。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(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,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,下同)的,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;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,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,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。 ③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,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。 ④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,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保证金收据、合法有效的售房、购房合同与发票、纳税人身份证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,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。 ⑤跨行政区域售、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,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。 扬州市存量房(二手房)交易税费一览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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